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汽车货物运输中的交接手续

 

(1)烘托彼此对包装货品要素交件收:对散装货品正常情况下要磅交磅收;对“门到门”重箱、集装箱以及他施封的货品要凭铅封工作交接。

 

 

(2)承运人应凭承诺的装卸办理手续送货;装货时,彼此被告方应到场核查货品产品名、规格型号、总数与货运单相符合,并查询包装是不是符合要求规范或规定,托运人确定准确无误后,应在承运人出货单上签名;发现不符合要求或严重危害安全性运送的不可启运;因为包装轻微损坏,短期内修补换调有艰难,承运人坚持不懈装车启运的,经协商一致,并搞好纪录和签字盖公章后,即可装运,其不良影响由承运人承担。

 

 

(3)货品运达特定地址后,收件人和托运人应到场工作交接,收件人检查准确无误后应在托运人持有的运输费清算凭据上签名;如发现货损货差,彼此工作交接工作人员搞好纪录并签认,经彼此相互查清状况、分辨义务的,由收件人在运输费凭据上注释清晰;收件人不可因货损、货差回绝取货。

 

 

(4)货品工作交接时,烘托彼此对货品净重和內容若有异议,均可明确提出检查和复磅,若有不符合,按相关要求解决;检查、复磅所产生的花费,由义务方压力。

 

 

(5)托运人对产生领货通告隔日起超出30天没有人领到的货品,按下列要求解决:①创建台账,立即备案,妥当存放,在存放期内不可使用,并用心搜索物主。②经多方面查寻,超出一个月仍没有人领到的货品,按国家经委《关于港口、车站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办法》申请办理;但新鲜和不容易存放的货品,经公司主管机构准许并不受时间限制。